一、图书丢失赔偿:凡丢失图书,原则上可以以相同版本的新书赔偿(同年同名同作者同出版社),核收条码加工手续费5元;如果买不到原版本图书,按下列规定赔偿:
(1)图书按出版时间和复本量多少规定赔偿金额:凡丢失1990年以前(包括1990年)出版的图书,按原价的30-50倍赔偿;凡丢失1990-2000年出版的图书,按原价的5-10倍赔偿;凡丢失2000年以后图书, 视复本量多少按原价的3—5倍赔偿。
(2)丢失多卷书中的一册,按整卷图书价格的3—5倍赔偿;未丢失部分仍归图书馆所有,赔偿者不得索要。
二、读者借阅图书如有损坏、批注、涂抹、圈划、撕页等行为,视情节轻重按所损图书原价的3—5倍罚款,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纪律处分。《/P>
三、读者借阅图书时,必须办理借书手续。凡未经允许或未办理借书手续将图书带出室外者,将按偷盗行为处理。偷窃图书者,图书未受损失、认错态度好的,安排从事2个月图书馆义务劳动;图书受到损失的,同时按丢失、损坏图书进行处理;情节严重者,除以上处理外,同时报请学校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。